首页 |
|
关于印发宁波市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见 |
发布日期: | 2013-05-24 | 作 者: | lihao01 | ||
来 源: | 市局各处室 | 浏览次数: | 21 |
各县(市)、区安监局、经信局、人力社保局、国资委、工商局、质监局、总工会,市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全国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见》和七部门联合召开的全国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视频会议精神,以及浙江省安监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全面推进我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二、工作目标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委办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136号)部署要求。2013年底前,全市规模以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工业企业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达标;力争2015年底前,所有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工业企业,建设工程,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达标。 (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基本满足各类企业建设需要,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评审、咨询进一步规范有序,技术支撑力量逐步壮大;标准化建设实现信息化管理,工作效率进一步提升;相关部门协同机制进一步健全,工作合力明显增强,政府引导、企业负责、社会支持、中介参与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格局逐步形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社会美誉度进一步增强,企业对标准化工作的认同度进一步提升,通过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明显改善,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高。 三、分工与措施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体系及评审管理体系;监督指导相关行业标准化评审、咨询机构的工作开展,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把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作为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参加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先进单位(集体)、先进个人等评选的重要内容,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或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规定等级的企业及其法人代表,不予通过其申报安全生产先进单位(集体)、先进个人等评选;探索完善政府、中介、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激励约束机制,督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鼓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已经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在申报、核准、备案企业技术改造(含利用外资)项目、淘汰落后产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相关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企业技术创新和能力建设工作中优先给予支持,改善作业环境,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就工伤保险方面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支持。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作为企业申请工伤保险费率优惠政策的必要条件,符合工伤保险费率下浮条件的,按相关规定下浮其工伤保险费率。 工会部门:负责组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岗位达标示范班组创建;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作为模范集体、“五·一”劳动奖章(集体)、工人先锋号(班组)、和谐企业创建先进单位等评选重要内容,对符合评选推荐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优先支持或推荐,促进全市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的提高。 (二)落实责任,注重实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工作目标,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明确细化配套政策措施。配套政策措施在考虑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的基础上,要立足长远,具有可操作性,能切实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开展。 (三)稳步实施,创新推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配套措施传达落实到相关机构和企业。在实施具体政策措施时,既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立足当前,制定阶段性工作目标,又要着眼长远、统筹兼顾,及时总结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创新方法和手段,有计划、有重点、分阶段、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并抓好跟踪督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附件:关于印发宁波市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见.doc
市安监局 市经信委 市人力社保局 市国资委 市工商局 市质监局 市总工会 中国银监会宁波监管局 2013年5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