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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17年度冶金等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任务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2-22 作  者: 李晟旻  
  来  源: 综合监管处 浏览次数: 7  

    根据宁波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委办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136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下达2017年度宁波市冶金等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任务,请各地贯彻落实。

    一、工作任务

    全市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工贸行业规模以上新增企业两年内实现三级以上标准化达标;2014年三级以上达标企业做好换证工作;冶金企业标准化要达到三级(含)以上;工贸行业规模以下(年销售额在500-2000万元)的企业,有条件的创建三级达标,没条件的创建四级达标,全面完成四级达标任务。

    二、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大推进力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的重要载体,是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手段,是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履行法定职责、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来,我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逐年得到大幅下降,改善了企业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设备设施的本质安全水平,确保了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各地要深刻理解标准化建设的内涵和意义,理清工作思路和方法,要建立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做好年度换证计划,严抓创建进度和质量,加强工作考核,努力完成年度标准化建设工作任务。

   (二)深化激励约束,严格审查把关。各地要严格落实《关于印发宁波市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见》(甬安监管综〔2013〕15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企业著名商标、市长质量奖、和谐企业、上市、招投标及企业负责人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等各类资格的审查,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企业取消评优评先资格。要综合运用经济政策、荣誉、信用等激励约束手段,调动企业自主创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加强服务指导,加大执法力度。各地要把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当作服务企业的重要载体,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深入企业,帮助指导,培育企业自主创建能力。要结合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行业专项整治、企业诚信机制建设、社会化服务等工作,强化监督指导和执法检查,对消极对待或未按时间要求进行换证、创建的企业,要采取约谈企业负责人、增加检查频次、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等措施,促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升安全水平;同时鼓励已达标企业提升达标等级。

   (四)对照突出问题,加大抽查力度。各地要认真领会《浙江省安监局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抽查情况的通报》(浙安监管综〔2016〕110号)和《宁波市安监局关于2016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回头看”检查情况的通报》(甬安监管综〔2016〕27号)文件精神,对照回头看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并举一反三,切实消除共性问题,指导排除个性问题。各地要有计划、有重点的组织达标企业“回头看”检查工作,对达标后滑坡和发生责任事故的企业,要重点加强监管,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予以摘牌公告。同时,各地要督促摘牌企业重新开展标准化创建工作,至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完成达标。

   (五)加强过程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各地要督促标准化达标企业开展年度自评和备案工作,二级达标企业每年应及时将自评报告传送到省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系统中。要做好免审换证申请企业的条件审查,市局会适时进行现场抽查。要进一步督促中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宁波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甬安监管应急〔2011〕3号)开展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演练等工作。各地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标准化建设中的技术支撑作用,规范评审和咨询市场秩序,对中介机构的进入要严格把关,好中选优,对技术力量薄弱、服务质量较差、评审咨询服务不到位的中介机构要列入“黑名单”,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质量。

   (六)强化年度考核,确保工作成效。标准化工作已纳入2017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内容,未完成标准化建设任务的,扣0.5-1分;新增规模以上企业两年内未达标的,每发现1家扣0.2分;规模以下企业(年销售额在500-2000万元)累计达标未达到80%的扣1分,未达到90%的扣0.5分。

相关附件: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17年度冶金等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任务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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