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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科技局(地震局):
现将《浙江省城市地震活动断层探测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信息以便修订。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城市地震活动断层探测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工作的管理,保证投资效益,为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利用、重大工程选址和城市防震减灾提供科学依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市、县(市)开展城市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地震局对全省的城市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工作实行宏观管理和协调,并参照中国地震局《城市活断层探测与地震危险性评价工作大纲(试行)》和《中国地震活动断层探测技术系统技术规程》等规定,实施技术监督。
第四条各市、县(市)的城市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归口管理。各级地震工作部门报送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城市地震活动断层探测项目申请,应当同时报省地震局备案。
第五条城市地震活动断层探测的工作步骤,原则上分为初步设计、初步勘查、施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详细探测、项目验收五个阶段。
第六条各市、县(市)开展城市地震活动断层探测与地震危险性评价工作时,应依据《城市活断层探测与地震危险性评价工作大纲(试行)》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地质、地震、环境、经费投入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目标、工作量与技术途径,选择适宜的技术方法,制定初步设计和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方案和施工设计方案须征得省地震局同意后,方可分别进入项目的初勘阶段和详探阶段。
第七条城市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第八条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实行监理制度。
第九条在城市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工作中,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以及经批准的施工设计方案。由于客观条件变化或其它原因,需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和实时调整时,应及时将修改理由和内容上报监理、审批部门或与委托单位协商,经认可后方可修改设计。经批准修改的设计方案应同时报省地震局备案。
第十条承担城市地震活动断层探测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勘察等相应的资质,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专业执业资格。
第十一条城市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实行项目验收制度。依据有关规定,项目验收分为单项工程验收、阶段工程验收和项目工程验收。在所有单项工程验收通过后,才能进行阶段工程验收和项目工程验收。
第十二条项目验收由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城市的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结果应当报省地震局备案。验收依据和标准、需提交的主要成果和验收材料应符合中国地震局《城市活断层探测与地震危险性评价工作大纲(试行)》的规定。
第十三条省地震局负责城市地震活动断层探测日常管理工作的部门为震害防御处。
第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地震活动断层探测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办事,按章操作,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十五条违反规定从事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工作的,其工作成果不予认可。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