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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通报(2022年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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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1-25 17:14
  •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 为依法严惩漠视法规、罔顾生命的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负责人,持续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形成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有力震慑,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现将我市2022年第一批10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1.宁波盛强玻璃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及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案。2021年11月2日,宁波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对“一厂多租”企业宁波盛强玻璃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如实记录教育培训的情况;未如实记录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与承租企业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均没有明确出租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12月14日,宁波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该公司共处以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2.宁波星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2021年4月25日,宁波市镇海区应急管理局对某物流场地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地一平房内存放有面漆、稀释剂、固化剂等重约2吨危险化学品。经查,上述危险化学品系宁波星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未储存在符合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内。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6月7日,宁波市镇海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

    3.林德气体(宁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建设案。2021年10月26日,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对位于北仑区的林德气体(宁波)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LGN1现场新增6的#临时氮压机、7#临时氮压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建设。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改正。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1月20日,宁波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0万元。并另案对其项目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4.宁波浩繁化工有限公司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案。2021年10月20日,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宁波浩繁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楼大棚下敞开式存放二氯甲烷4桶、异丙醇3桶,一楼房间内存放120号溶剂油4桶,共计4455公斤。该公司作为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 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021年12月14日,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5.宁波奉化启迪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专项应急预案。2021年12月17日,宁波市奉化区应急管理局对宁波奉化启迪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违反了《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12月28日,奉化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6.余姚市智美印刷器材商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2021年10月29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对余姚市智美印刷器材商行检查时,发现该商行店面内存放洗网水、稀释剂、油墨等疑似危险化学品合计9桶60箱,并予以异地扣押。经抽样检测,洗网水、部分油墨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调查核实,该商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取得违法所得3.56万元,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12月30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商行处以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9桶37箱及违法所得3.56万元,并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7.余姚市家定气体供应站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2021年4月26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宁波某金属制品公司进行核查时,发现现场存放二氧化碳气瓶35瓶。经调查,该气瓶系由余姚市家定气体供应站提供,该供应站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取得违法所得4.6269万元,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供应站处以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气瓶35瓶及违法所得4.6269万元,并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8.慈溪市顺鹏包装材料厂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案。2021年11月5日,慈溪市应急管理局对慈溪市顺鹏包装材料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12月14日,慈溪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该公司共处以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9.宁波诚杰生物质颗粒燃料有限公司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案。2021年8月25日,宁海县应急管理局对宁波诚杰生物质颗粒燃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的规定。2021年10月22日,宁海县应急管理局依据该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该公司共处以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10.宁波广和船业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及未定期开展安全评价案。2021年11月17日,象山县应急管理局对宁波广和船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名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部分丙烷气瓶未安装回火装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危险化学品使用项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完成日期为2018年9月30日,未对本公司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1年12月13日,象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该公司共处以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10起典型案例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代表性,具有较强的警示和教育意义,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坚决杜绝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