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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推动全市安全生产领域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办,进一步警示、教育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安全生产经营,现将9起事前涉嫌违法犯罪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江北区李某某非法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2022年1月19日,宁波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对宁波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维修车间空置房内储存有香蕉水、慢干固化剂等危险化学品,该场所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件,具有发生火灾、燃爆等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经核查,上述危险化学品为承包该公司喷涂项目的李某某所有,其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系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将上述危险物品转运至专用仓库。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之规定,涉嫌危险作业罪。宁波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随即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3月21日,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李某某立案侦查。
2.江北区姜某某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2022年1月27日,宁波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对江北区环城北路某院内南侧一间出租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出租房内储存香蕉水、各种规格车用油漆等危险化学品。该出租房周边人员密集,未按国家标准设置各类安全设施、设备,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具有发生火灾、燃爆等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经核查,上述危险化学品为姜某某所有,其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系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将上述危险物品转运至专用仓库。姜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之规定,涉嫌危险作业罪。宁波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随即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3月21日,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姜某某立案侦查。
3.鄞州区蔡某甲等人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涉嫌非法经营罪案。2022年1月9日,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接公安警情对鄞州区东柳街道一出售烟花爆竹制品的便利店进行检查,发现店内有部分未出售的甩炮、擦炮。警方根据警情、检查情况开展布控,锁定卖家蔡某甲、蔡某乙,调查发现二人向宁波市各中心城区多家超市、便利店、文具店兜售烟花爆竹制品,涉案违规经营店铺306家,缴获烟花爆竹1972箱,初查涉案流水达400余万元。
经核查,蔡某甲、蔡某乙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已涉嫌非法经营罪。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随即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1月21日,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该案立案侦查,并对蔡某甲、蔡某乙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对另3名涉嫌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店铺经营者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4.奉化区王某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涉嫌非法经营罪案。2022年1月4日,宁波市奉化区应急管理局接匿名举报后联合公安机关,对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某酒水批发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批发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制品。
经核查,王某某为该批发部经营者,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执法人员当即对现场查获的150箱烟花爆竹制品进行扣押。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宁波市奉化区应急管理局随即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1月5日,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王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
5.汕头市康悦文教用品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2022年3月9日,慈溪市应急管理局对慈溪市观海卫镇某民居进行核查,发现该场所储存油漆墨水、白板墨水、记号墨水、POP墨水、白板瓶装墨水等危险化学品。该场所位于居民区内,人员密集,且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具有发生火灾、燃爆等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经核查,上述危险化学品为汕头市康悦文教用品科技有限公司储存,其未经许可,系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开具《查封扣押决定书》,对上述场所予以查封。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之规定,涉嫌危险作业罪。慈溪市应急管理局随即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3月25日,慈溪市公安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该公司立案侦查。
6.慈溪市蒋某某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2022年3月16日,慈溪市应急管理局对慈溪市匡堰镇一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储存大量危险化学品异丁烷(R600A)。该场所紧临工厂、居民楼,且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等,具有发生火灾、燃爆等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经核查,上述场所为蒋某某所有,其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系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开具《查封扣押决定书》,并采取安全措施,对上述场所予以查封。蒋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之规定,涉嫌危险作业罪。慈溪市应急管理局随即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3月18日,慈溪市公安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蒋某某立案侦查。
7.宁海县邬某某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涉嫌危险作业罪案。2021年9月9日,宁海县应急管理局经群众举报,调查发现邬某某自2021年8月26日左右向江苏省宜兴市某公司采购丙稀酸树脂、二丙醇、丁醚、异丙醇等危险化学品作为原料,储存至租赁的两间单层瓦房内,将上述原料按比例混合搅拌,生产危险化学品PP水用于汽车配件产品表面喷涂,未涉及销售。该瓦房周边为居民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且生产方式存在重大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经核查,邬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系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开具《查封扣押决定书》,对现场查获的原料11桶和产品PP水1桶进行扣押。邬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之规定,涉嫌危险作业罪。宁海县应急管理局随即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2022年2月22日,宁海县公安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邬某某立案侦查并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8.前湾新区田某某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2021年12月3日,宁波杭州湾新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举报协同公安机关对宁波前湾新区某厂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厂区宿舍楼一楼西侧储存有树脂、醋酸乙酯、成品漆、PMA、异丙醇、甲缩醛、清漆等危险化学品。该储存场所所在建筑为员工宿舍,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条件,存在危险化学品泄漏扩散、火灾爆炸等事故风险和群死群伤的现实风险。
经核查,上述危险化学品为田某某所有,其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系擅自从事危险物品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开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停止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同时对现场查获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扣押,存放于专用仓库。田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之规定,涉嫌危险作业罪。宁波杭州湾新区应急管理局随即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12月30日,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分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田某某立案侦查。
9.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交付未经检验合格锅炉、伪造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案。2021年4月27日,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宁波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一台有机热载体锅炉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涉嫌伪造。经查明,该台锅炉由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安装,并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前于2021年1月29日交付宁波某科技有限公司,且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斯某某伪造了该锅炉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交付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65000元的行政处罚。鉴于该公司相关责任人伪造《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2022年2月14日,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对斯某某立案侦查,目前该案正在侦查中。
上述9起典型案例代表了安全生产相关行业领域中有一定普遍性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具有深刻的警示教育意义。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上级关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密切行刑衔接,压实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