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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份以来,我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重点聚焦普查数据质检汇、评估区划、成果应用等环节,努力克服疫情影响,同心协力、同频共振,普查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一、工作进展情况
(一)总体情况
根据我市各行业部分提供数据统计,截至4月23日,全市普查总体调查进度为100%。质检核查方面,应急管理(应急、地震)、自然资源和规划(地质、海洋、森林火灾)、水利(水旱)、交通(公路、水路)、气象(气象)部门已完成质检;住建(房屋)、水利(城市内涝、供水设施)、综合执法(道路桥梁)部门正同步开展市、县两级质检。数据汇交方面,应急管理(应急、地震)、自然资源和规划(地质、海洋、森林火灾)、水利(水旱)、气象(气象)、交通(公路、水路)已完成数据纵向汇交;自然资源和规划(地质、海洋)已完成数据横向汇交。评估区划方面,自然资源和规划(地质、海洋)已完成市、县两级评估区划工作,其他行业正按计划推进中。
(二)各行业条线进展情况
1、应急管理(市普查办)。组织统筹方面,持续通报行业部门质检核查、数据汇交、评估与区划等工作情况。质量把控方面,梳理历史灾害、承灾体、减灾能力数据整改要求,督促指导区县(市)完成调查数据自检、修正及上报工作。评估区划方面,积极对接省普查办,梳理市县两级评估工作任务,研究编制评估方案。成果应用方面,鄞州区作为应用试点地区,根据省级修改意见,按照“边普查、边应用、边见效”的原则,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建设、重要发展规划、重点领域和各地各部门实际需求,区分轻重缓急,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安全规范地推动普查成果应用工作。
2、气象灾害。目前调查数据质检所在的层级为国家级,已全部通过质检。气象部门的单灾种评估已完成系统汇交工作总量的70%。目前正在开展9个灾种(台风、暴雨、干旱、高温、低温、雨雪冰冻、大风、风雹、雷电)的气象灾害致灾因子数据分析和处理工作,其中3个灾种已基本完成,开始制作区划类产品。普查数据成果应用于《第19届亚运会宁波赛区气候风险评估报告》编制。调查和区划成果(台风、暴雨、干旱、高温、低温、雨雪冰冻、大风、风雹、雷电等气象灾害致灾因子数据)目前正在做进一步处理,以备将来开展成果应用。
3、水旱灾害。根据行业部门要求,目前县级自检、市级检查、省级检查已经开展两轮以上。目前等待上级行业部门进一步工作指示和要求。市水利局按照“边普查、边应用、边见效”的原则,积极推进水旱灾害风险普查任务成果的转化应用工作。主要任务成果包括建立市水旱灾害风险普查成果数据库;开发建设风险普查成果展示与应用系统;进一步收集水利设施风险底数情况,针对重要且风险较大的水利设施编制风险应对措施;开发建设水利设施风险“一点一策”应用系统,计划在2022年4月底初步上线。
4、城市内涝。目前城市内涝调查数据除奉化区地下空间部分尚未提交质检成果外,其他区县均已向市级提交初步质检成果,市级也已陆续反馈修改意见。目前内涝普查数据尚未完成市级质检,数据质量有待进一步完善提升,暂未开展成果应用。
5、地质灾害。普查数据已上交至省级,市级评估工作和县级评估工作均已完成。
6、海洋灾害。完成宁波8个区(县、市)调查数据县级、市级、省级质检,90%数据通过国家级质检,另10%数据由于疫情管控质检单位无法正常开展质控审核。完成单灾种评估任务,并与调查数据同步开展县级、市级质检。
7、森林火灾。截止4月21日,全市188个样地的重新质检并上报已经完成93个,成果应用目前暂未开展。
8、地震灾害。目前地震灾害风险普查数据已经完成了市级、县级的质检,4月15日已送省地震局开展省级质检。由于部分数据尚未共享,地震灾害风险普查的评估还未完成。
9、市政设施(道路桥梁)。目前调查数据在市级层级,单灾种评估未完成,质检核查在市级层次,还未开展普查数据成果应用相关工作。
10、市政设施(供水设施)。3月下旬,省建设厅调整最新工作指南,需要在普查系统上将上阶段普查成果退回,重新开展软件质检和人工核查,并修改质检报告。时间要求4初完成区县级数据汇交,市级计划于4月下旬完成,目前已经完成市级软件质量检查,正在开展市级人工核查工作,力争4月底完成(受疫情影响,系统随机选取的个别抽查点位在封控区,完成时间可能延后)。
11、房屋建筑。各地全力以赴开展数据县级质检,通过线上APP或线下等方式修正错误数据。4月15日,省建设厅针对各地质检核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召开数据质检核查技术答疑会议,进一步明确了质检流程。4月20日,为落实住建部、省建设厅对房屋建筑质检核查的要求,我局对11个区县(市)、开发园区的普查管理部门和第三方普查单位进行了面对面督促。要求4月30日前完成县级质检,提交县级质检报告,同时传达上级对普查质检的相关要求。
12、交通公路水路。公路承灾体普查数据已经经过两轮交通部的审核和反馈,目前上级没有进一步指示和要求;浙江省公路承灾体普查成果应用由省公路运输管理中心牵头实施,届时市级公路部门将积极配合省中心成果应用。
二、存在问题
一是行业质检进度有待加快。房屋数据和部分城市内涝数据仍处于县级自检阶段,影响后续评估区划工作开展。二是数据修正工作有待强化。从近期应急管理系统数据复核情况来看,部分地区仍存在系统标错数据未及时修改或未按照要求提供佐证材料等情况,数据质量问题有待提高。三是行业评估区划进度不平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地质、海洋)评估区划已完成,气象部门进展较快,其他行业部门因省级软件未部署、部门数据未共享等原因暂未开始评估区划工作或进展缓慢,影响总体进度。四是疫情影响质检无法开展。房屋住建及城市内涝部分区域受疫情影响,无法开展外业质检工作。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2022年工作要点的部署要求,认真研究、统筹谋划2022年度普查各项工作安排,重点抓好各条线调查数据质量、数据质检汇交、评估区划、成果应用等工作,确保我市整体工作顺利完成。
(一)继续做好落实各项工作制度。持续进行每周通报制度,定期对各部门工作进行通报,推动全市普查工作的有序开展。切实发挥专班综合组协调和整体推进作用,统筹各项工作,落实简报制度,定期对各区县(市)、各行业部门展示近期普查工作动态。继续加强上下联动和横向协同,跟踪掌握行业相关工作进度和困难问题,及时帮助研究解决并反馈上级普查办。协同市气象科技服务中心、保险机构,适时开展风险普查宣传“五进”(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广场)活动。
(二)全力推进数据质检汇交工作。普查办与各行业部门要统筹好进度与质量的关系,特别是质检任务较重的住建部门。对于质检核查不通过的,要加强对数据修正工作的督导,确保数据质量。加快完成普查数据质检核查和退返修正等工作,为全市各行业按时保质完成单灾种评估与区划、综合评估与区划等工作提供支撑保障。
(三)加快推进评估区划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对评估区划工作的统筹谋划,持续加强工作衔接,聚焦国家部署的“一省一市”评估与区划试点,解读国家统一编制的评估技术规范,配合省普查办完成综合风险评估与区划,完成各项单灾种、单要素评估与区划工作。要发挥风险普查的放大效应,持续跟踪行业普查成果应用情况。要加强鄞州区应用试点工作的指导,鼓励各行业各部门积极探索成果应用,定期发布应用工作阶段性成果,形成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经验做法模式。
(四)扎实推进各行业条线普查工作
一是根据国家和省级质检情况对应急管理系统调查成果进一步修正完善,完成调查收尾总结工作。推进地震灾害风险普查第二、三阶段工作任务。落实好10个7度区的地区城市构建筑物、城市桥梁和水利设施数据的收集工作;4个6度区的地区要对接省局开展区划和评估的准备工作。
二是根据市普查办和中国气象局、浙江省气象局的最新部署要求,推进全市气象灾害风险普查评估和区划工作,加快进度,确保普查各项工作任务按时保质完成。
三是进一步加强水旱灾害普查成果进行质检和修改完善,保障成果的真实、可靠、有效性;积极推进水旱灾害风险普查成果的转化应用,将普查成果服务于全市防汛防台等工作中。
四是根据国家级审核意见,开展海洋灾害数据成果修改和重新上报。森林火灾预计于5月底前完成所有数据的审核上报工作。
五是做好房屋普查数据修正,督促县级质检,抓实市级质检。
六是市级公路部门将积极配合省中心进行成果应用。水路部门继续按照交通部关于水路风险普查工作的部署要求,收集到相关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核查修改完善交通部反馈意见,积极落实相关应用工作。
七是继续加大道路桥梁市级质检核查工作任务的推进力度。认真把控普查工作质量,做好区(县、市)录入工作的质量抽检核查,组织抽检行业调查数据,及时督导解决过程性质量问题。
八是督促各区县尽快根据市级反馈意见完善城市内涝质检成果,同时,市级加快对区县的质检工作,尽早形成市级质检成果,争取5月20日前完成市级质检和成果汇交。
全市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
(截至2022年4月23日)
指标名称 | 市普查办 (应急管理) | 市应急管理局(地震) | 市资规局(地质) | 市资规局(海洋) | 市资规局 (森林火灾) | 市住建局(房屋) | 市水利局(水旱) | 市水利局 (城市内涝) | 市水利局 (供水设施) | 市气象局(气象) | 市综合执法局(道路桥梁) | 市交通局(公路) | 市交通局(水路) |
调查数据质检核查完成情况(市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调查数据质检核查完成比例(县级)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0 | 100% | 6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调查数据纵向汇交完成情况(市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调查数据纵向汇交完成比例(县级)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调查数据横向汇交完成情况(市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调查数据横向汇交完成比例(县级) | 0 | 100% | 100% | 100% | 0 | 0 | 0 | 0 | -- | -- | 0 | -- | -- |
评估区划完成比例(市级) | ▲ | △ | 100% | 100% | ▲ | -- | -- | -- | -- | 70% | -- | -- | -- |
评估区划完成比例(县级) | 0 | 20% | 100% | 100% | △ | -- | -- | -- | -- | 70% | -- | -- | -- |
注:“√”表示已完成;“△”表示未完成;“▲”表示暂未开展;“--”表示无任务。本表数据由市级各行业部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