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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建立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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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8-26
  •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安委办起草了《关于建立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一是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近年来,我市安全生产举报日益增多,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举报的调查处理的程序性、及时性、有效性要求日益提高。《实施意见》的实施,进一步加强了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充分发挥了广大群众参与、支持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是适应政策调整的需要。近年来,国家、省相继颁布和修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如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等,对安全生产领域的举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近年来相关部门的机构职能作了一定调整,凸显出《实施意见》出台的必要性。

    二、《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对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的适用范围、奖励原则、奖励标准、举报奖励程序和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明确举报奖励的适用范围。《实施意见》明确了适用于宁波市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第三条明确了仅适用实名举报。

    (二)明确举报奖励的原则。《实施意见》规定举报奖励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

    (三)明确举报奖励的标准。《实施意见》对奖励标准进行了分类规定,一是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奖励3000元-30万元;二是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三是生产经营单位在岗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按照标准上浮一定比例奖励。

    (四)明确监督管理具体措施。《实施意见》针对考核、台账、资金、责任都进行了具体规定。

    三、需要说明的内容

    (一)关于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范围。《实施意见》明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其中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包括村社区、居委会的网格员。

    (二)关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实施意见》只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名词解释,具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政策原文链接:关于建立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