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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补充登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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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3-10-18 11:19
  •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甬政发〔2023〕15号)的部署安排,全市正在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现将有关补充登记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充登记对象:尚未进行经济普查清查登记的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

    二、补充登记时间:2023年10月23日前。

    三、补充登记方式:2023年10月16日至2023年10月23日间,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补登。1.在工作时间派人携带营业执照(副本)等证照,赴经营地所在的区(县、市)设立的经济普查清查登记受理点集中登记;2.联系当地经普办公布的联系电话,告知经营地址,预约上门时间,县级经普办将委派普查员上门开展清查登记。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请各单位及个体经营户积极配合单位清查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或虚报、瞒报、漏报清查资料的普查对象,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违法企业将被依法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五、各级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对普查对象的信息严格保密,相关信息仅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六、普查机构或普查人员如有违法或损害普查对象利益的情况,请及时向宁波市经普办或各地普查机构举报。宁波市经普办联系电话:0574-89298210(业务咨询)、0574- 89298145 (违法举报);各区(县、市)清查登记集中受理点地址及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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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宁波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0月16日